近期業內流傳許久的助貸新規終于“靴子落地”。
4 月 3 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下稱通知),強調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應當堅持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等原則。
通知的發布,對于金融機構的助貸模式給予了基本的認可和定義,劃定互聯網助貸屬于互聯網貸款范疇,應遵循《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度。
通知最核心的二大內容:一是規定將增信服務費用計入借款人的綜合融資成本,不得額外收入咨詢費、顧問費等;二是商業銀行的互聯網助貸業務由總行集中管理,對于機構名單的準入和管理更加嚴格。
1、“雙融擔”是否繼續可行?
此前,商業銀行與科技平臺展開助貸業務時,除了自營外,基本可分為兩個主流模式:分潤模式和融資擔保模式,涉及的機構分別為自有平臺運營機構和增信服務機構。
分潤模式也稱之為“輕資產模式”, 指的是助貸機構在與金融機構合作時,承擔“導流+初篩”的職責,由金融機構自行決定是否放款及額度高低。此模式助貸機構無需向金融機構交保證金,不用兜底,不再承擔風險,只賺取渠道和風控的費用,也就是常說的在自有平臺下進行的合作模式。
一般來說,只有頭部的助貸機構才有能力或機會以“輕資產模式”與金融機構進行合作。
近些年,越來越多的頭部助貸機構偏向該模式,其中奇富科技最為明顯,據年報披露,奇富科技平臺服務收入逐年增加,截止 2024 年,其輕資產模式(包含 ICE 模式)下的收入同比增長近 20%,在貸余額占比超過 50%, 風險敞口逐年縮減。
而此次通知內容引發熱議最大的則是對融資擔保模式的影響,也就是涉及融資擔保費用的“重資產模式”。
通知強調:
“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應當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推動貸款利率、增信服務費率與業務風險情況相匹配,不得籠統以合作協議約定的綜合融資成本區間上限進行定價。商業銀行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當下,助貸平臺的貸款定價基本有三個參考標準,18%、24%和 36%,由低到高覆蓋不同風險客群,但由于客群的逐年下沉、資金成本和風險不確定因素的升高,隨即衍生了此種合作模式,即引來第二家融擔保公司收取服務費或咨詢費,拆解高定價利率同時分擔風險。
通知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也就是說高于 24%的部分依然不予支持,但不排除有的平臺繼續探索 36%的可能性。
該通知對于“雙融擔”模式看上去好像“一劑猛藥”,但最終借款人的綜合融資成本到底如何探索,是否能規避掉“單筆貸款支付”,那就“各憑本事”了。
同時,通知的實施能夠進一步降低借款人的綜合融資成本,也壓縮了助貸機構的盈利空間。金融機構一旦開啟差異化風險定價以致利率下降,使得助貸機構獲取的費用下降,這對部分中小型助貸機構來講比較具有挑戰性,因為伴隨盈利空間的下降,面臨的結果可能就是被逐漸清退。
2、名單的準入與管理
通知強調: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明確互聯網助貸業務主責部門,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穩健合理的業務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審慎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對銀行整體助貸業務加強管理,并針對不同平臺、不同產品的規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形成率、代償賠付率等指標實施嚴格管理。
應當加強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準入管理,審慎制定準入標準,有效實施盡職調查,從嚴審批。總行應當與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簽訂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權責對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含本通知相關規定。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通過官方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單,及時對名單進行更新調整。商業銀行不得與名單外的機構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
通知里明確要求金融機構要對平臺運營機構和增信服務機構進行審慎準入選擇,且要建立平等互利、風險分擔的合作關系。
要全面考慮資金成本、風險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謹慎制定合作費用上限,不得為追求業務規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對于名單的準入門檻進行嚴格把控和管理。
同時,金融機構應按照貸款實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費用的,支付進度應當與貸款本金收回進度相匹配。也就是說,如果助貸機構只收取固定費用,不按相應利息比例收費的,不受該通知影響。
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將助貸機構、擔保公司的名單公示即可,但在實際的合作當中,在獲客環節,可能會涉及第三方流量機構的協助,類似這種合作,通知并未做出要求。
名單準入和管理的權利上移,便于總行進行集中管理,通過嚴謹的準入把控、審批制度及合作協議,對于平臺機構、增信機構給予充分地考量,從源頭上規避潛在風險;
但對商業銀行來說,總行審批謹慎度較高,可能大大縮小資金獲取的空間和靈活度,以致規模的下降及資金成本的上升。
同時,通知還明確將增信余額納入統一授信管理,至少季度評估一次,跨省提供增信服務的,金融機構應嚴格確認其準入資質,防范過度增信風險。
隨著金融機構對助貸業務管理的進一步強化,可能進一步加劇助貸平臺兩極分化,一些以規模導向發展的平臺勢必受到影響,渠道資源豐富、風險管控全面以及盈利能力更強的頭部助貸機構會更受青睞,一輪小的行業洗牌不可避免。
通知還提到:“金融機構要明確互聯網助貸業務主責部門,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穩健合理的業務發展規劃, 建立科學審慎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對銀行整體助貸業務加強管理,并針對不同平臺、不同產品的規模、增? 速、集中度、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形成率、代償賠付率等指標實施嚴格管理。”
雖然金融機構有權對助貸業務指標進行嚴格管理,但未對其定義具體的指標數字,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可自行審視并管理其合作的助貸業務的規模、增速、不良及代償等關鍵指標。
另外,通知還強調金融機構應規范管理營銷、客訴和貸后催收等工作。
當下部分助貸機構的貸后管理模式相對粗曠和混亂,通知實施后,意味著金融機構有責任協助其建立更加完善的貸后風險管理體系。《互聯網金融 個人網絡消費信貸 貸后催收風控指引》已發布,規定了個人網絡信貸的催收工作規范與發展的措施,指引對于催收業務管理、第三方催收機構管理、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以及投訴處理等幾個重點部分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介紹。
通知自2025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外國銀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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